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背景:2003年6月,王先生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王先生向A公司购买位于该市开发区建设路的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36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出卖人应...
王某,女,45岁,住×市×区南城小区8号楼4单元5层3号。1995年初,王某之夫郑治(×市房产局干部)以5000元购买李伟崇在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违章建筑平房一间(14平方米)。郑治为了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在该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中心办理了"吞吐"手续(以王某的名义将此没有合法产权证的违章建筑房以3200元卖给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续费,再以该中心的名义卖回给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1996年7月王某将本人户口迁至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该市信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对王某买房所在地区实施拆迁,王某之房亦在拆迁范围之内,该信实公司认为王某违法购买违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产权证书,无权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