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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建筑材料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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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标准 当发包人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当发包人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应按发包人标准执行。 项目质量计划应有项目经理主持编写。 二、建筑材料的复试 1.复试材料的取样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类型、 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 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材料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 30%,试验总次数在 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 2 次。 (3) 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 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 理人员 1至 2 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 性负有法定责任。 (4) 试

建筑材料复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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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 2、水泥; 3、砂; 4、碎(卵)石; 5、外加剂、 6、掺合料; 7、防水涂料; 8、防水涂料; 9、防水卷材; 10、砖(砌块); 11、轻集料; 12、预应力筋; 13、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14、装饰装修用门窗; 15、 装饰装修用人造木板; 16、装饰装修用花岗岩; 17、装饰装修用安全玻璃; 18、装饰装修用外墙面砖; 19、钢结构金相; 20、钢结构用钢材; 21、钢结构 用焊接材料; 22、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 23、木结构材料; 24、幕墙用铝塑板; 25、幕墙用石材; 26、幕墙用安全玻璃; 27、幕墙用结构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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