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 本还款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新户乡政府(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甲方与乙方就 (工程项目名 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 建设工程总价款为: 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 于 年 月 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 方验 收,并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 并签订了《 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 款共计 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 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 万元 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 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 付 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 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
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 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