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 说 明 1、本合同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 即二手房, 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 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 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 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