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 [2001]372 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 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 2001 年至 2002 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0 元调整为 24 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 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30 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 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0 元调整为 24 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 2.5 元、室外管网维护费 1 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 1 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 2.5 元调整为 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