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 政正职、 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的, 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 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需要给予处分的, 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 成地铁运发〔 2013〕74号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的通知 各中心、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完善运营 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经 2013年第二次安委会和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联席 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制度自 2013年 3月 10 日起执行, 原发文《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成地铁运发 [2012]48 号) 作废,前发文与本制度有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请各中心、部 门认真贯彻执行。 000001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2013 年 3月 7日 附件: 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 CDYY-AQZL-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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