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 7月 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 的申 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 省建设工会 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 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 20000平方米以上; (三) 安装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 7月 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 的申 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 省建设工会 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 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 20000平方米以上; (三) 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