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申请变更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招投标,并出具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证明。为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申请建筑规模变更的,要由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申报,并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规模增加部分进行现场踏勘。为避免一证多领引发纠纷,施工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刊登遗失声明,领取新证时要交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的原因及原证的编号:变更证书内容时应在原证备注栏中更改并注明原因。
办理施工许可证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 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 1、计委批准的当年投资计划; 2、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定点红线图、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 申办程序: 1、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建申请表,根据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