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鄂价房服( 2006)273号 工程概算≤ 500万:0.50‰ 武价房字( 2003)17号 500-2000万:0.40‰ 2000-5000万:0.30‰ >5000万:0.20‰ 鄂价房服( 2006)273号 工程概算≤ 500万:1.20‰ 武价房字( 2007)6号 500-2000万:0.90‰ 2000-5000万:0.70‰ >5000万:0.50‰ 工程概算≤ 500万:0.36‰ 500-2000万:0.28‰ 2000-5000万:0.22‰ >5000万:0.16‰ 鄂价房地字( 2000)51号 工程造价≤ 200万:6‰ 武价房字( 2000)96号 200-1000万:4.50‰ 1000-3000万:3‰ 3000-5000万:1.50‰ 5000万-1亿元:0.30‰ >1亿元: 0.10 ‰ 工程造价< 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