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2007 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 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 写的,在空格中用“ / ”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 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 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 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 素的评审标准、分
1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 1、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 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2、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 4、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 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提供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8、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 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 书面报告。 9、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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