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 公司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 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 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 1.危险等级划分依据物质性质、 数量和工艺条件三个主要因素, 每个因素分 为 A、B、C三级。见下表 ┏━┯━━━━━━━━━━━━━━━┯━━━━━━━━━┯━━━━━━━━┓ ┃ │ A │ B │ C ┃ ┃物┝━━━━━━━━━━━━━━━┿━━━━━━━━━┿━━━━━━━━┫ ┃ │1. 闪点≤ 28℃的液体 │1.闪点>
第 141 条 锅炉房各房间的爆炸危险性等级按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划分如下: 一、 Q一 2 级爆炸危险场所有:天然气调压间; 二、 H-1 级火灾危险场所有:重油泵房; 三、 H-2 级火灾危险场所有:煤粉制备间、碎煤机室和运煤走廊。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表 表 3.2.1 1、Q-1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它包括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例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2、Q-2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不正常情况包括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及装置或 设备的拆卸、检修等。 3、Q-3 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如:该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量较少,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比 重很小且难以积聚,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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