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 工程名称 总户数 建设单位 验收户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内 容 验 收 情 况 每户验收项 目 公 共 部 分 功能性能试 验 验 收 结 论 备 注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其它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 页 第 页 工 程 名 称 房(户)号 号楼 单元 户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 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1 楼地面、墙面和 顶棚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2 门窗、护栏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玻璃层 数、窗户密封、护栏安装高度;门净口尺寸、 门安装质量 3 防水工程 屋面渗漏、 卫生间等防
附件 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是 指对住宅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 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定、规范、规程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 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应当实施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由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 市(州、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