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 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 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 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 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 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 作的领导。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发布时间: 1992年 12月有效性:有效 ] 1992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 促进测绘事业为国 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 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 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 测绘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 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并按照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 作。 第四条 测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