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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供热热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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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网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加速发展我国城市 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热泵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热力网管道、中 断泵站和用户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其它型式热源的城市热力网设计可参考本规 范。 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 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温度小于或等于 200°C; 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等于 , 温度小于或等于 350°C。 第 1.0.3条 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并注意美观。 第 1.0.4条 城市热力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排水和 煤气热力网工程设计时,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 规范》 TI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TJ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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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序 号 项 目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一 通 用 服 务 12 分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供热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2 2、从事供热岗位的相关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 位操作规范、熟练;司炉和运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或其他 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2 3、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热费收缴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服 务承诺、项目、范围、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公开。 2 4、供用热双方应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制和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2 5、聘请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并走访用户,听取 用户意见,改进供热服务工作,做到有记录,有落实。 2 6、服务人员应佩带岗位标志,举止文明,服务应主动、热情、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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