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54 第 14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 )中的“公共设施” (即 C 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 指“国标分类”中 R22 类的全部项目,以及 C 与 U 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 市级、区级、居住地区、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 10~15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 5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0.7~ 1.5 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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