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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