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 [2007]15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 [2004]36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 款结算 (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 )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 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 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 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 发展和改革、 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 合造价〔 201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 145号令 )等相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各方职责 1、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 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 结算审核工作。 承包人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竣工 结算进行审核,应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安排项目 审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