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9月 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 7月 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实施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者 ]:建设部 [颁布时间 ]:2001-1-23 [法规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0年 12月 14日经第 35次部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保证城 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 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 《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 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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