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 2008年 6月 16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 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法规标题】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 214号 【颁布时间】 2008-7-11 【全文】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 2008年 6 月 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 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 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