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邓岗村新农村建设暨三年任期工作规划 肥东县梁园镇邓岗村是省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 2006年 11 月,我光荣地被组织选派到该村任村总支第一书记。为详细 了解村情民意, 我先后利用近两个月时间,走村入户, 进行了深 入细致的调查,广泛听取村“两委”班子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机关的帮助指导下, 理清了强村富民工作 思路。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邓岗村位于肥东县梁园镇南,紧邻合蚌公路, 距离肥东县城 13公里,距离梁园镇政府 1.5 公里。 全村共有 17个村民组, 556户,总人口 2232人。其中劳动 力总数 990人,占总人口的 44.4%;外出务工人数 550人,占总 人口的 24.6%。五保户 14人,特困户 5户 18人。 全村总面积 4.06 平方公里,现有耕地 2700 亩,其中水田 2455亩、水浇地 245亩,人均约 1.2 亩。水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邓世珍、男, 6l 岁,汉族,内蒙古 太仆寺旗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邓海生,男,甥岁,汉族,太仆寺 旗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刘满,男, 50岁,汉族,太仆寺旗 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原审被告: 李宏,男, 27岁,汉族,菜农, 太仆寺旗人, 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赵东成,男, 30岁,汉族,无职 业,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砖瓦厂中窖门 房。 因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 服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0) 太审初字第 2号民事判决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 实,现依法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 “原告赵东成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