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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2009(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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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 2009〕 23 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已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经我局第四次局长 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e?e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 合法权益, 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 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关于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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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 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动迁安置工作,便利农民动迁安置房 权属登记,减轻农民负担,及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象的基本 条件: 1.属于本市各区镇原农村宅基地上的动迁安置项目; 2.原房屋产权人已签署生效的动迁协议; 3.房屋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之间达成一致,无纠 纷争议的; 4.仅指父母与子女的之间房屋权属分割。 (二)下列情形均应通过办理继承、赠与公证或买卖过 户等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 安置房已办理转移登记的; 2. 原房屋产权人中有已过世的; 3. 原房屋产权人及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 中存在无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确定工作流程 (一)由原房屋产权人自愿提出调解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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