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电梯轿厢的有效面积,按《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2002年)附录2项目编号4.8要求是重要项目。《检规》第十八条还规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才能判定电梯合格。载货电梯轿厢的有效面积这个项目,如检验不合格,那么该电梯就会被判定为不合格。
GB7588‐2003关于载货电梯轿厢面积的规定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 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 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 1 规定的载货电梯,在期安全受到有效控 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 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 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 1 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 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齿轮、制动 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 能满足使用要求; b) 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 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 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以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见 15.5.3); d) 应专用于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