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月3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部门都要依据该地区同行业平均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对重点税源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与全市平均税负率进行比较,如某个企业偏低,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说明偏低的原因,然后自行补缴,如仍达不到税负要求,税务机关就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检查,企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补缴并接受处罚。在众多教材中没有对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进行过探讨,实务中许多会计从业人员遇到这个问题也很困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主管会计.我单位为了解决职工车辆存放与就餐问题,近期准备在现有厂区内建造一个地下停车场与一个地下职工食堂.在这两个地下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处理.该文件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也有人认为,地下停车场与地下职工食堂同属建筑设施,应当申报缴纳房产税.但主张申报纳税的人又拿不出政策依据.此外,还有人说,从2009年12月开始,地下建筑也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了.请问,我单位准备建造的地下停车场与地下职工食堂需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地下建筑毕竟不同于地上房屋,对此税法有特殊规定吗?国家有什么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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