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