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5月12日,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订立了一份《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能源公司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640万元,合同工期10个月。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立即组织人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 信息来源:熊强 核心提示:由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在实践中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大多 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 当前房地产开发行业正蓬勃发展, 并取得长足进步, 房地产开发行业甚至被作为了国家的支 柱产业。 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 需要土地与大量资金两种资源的紧密合作。 由 于合作开发能够给缺乏某种房地产开发要素的各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在 实践中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大多涉及房地产合作开 发合同效力。 但我国房地产开发法律很不完善, 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规定得非常原则, 缺乏实 务性和可操作性, 难以具体指导司法实践, 极少被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 往往都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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