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005年 8月 1 日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 年第 140 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 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 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 120 号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已于 2011年 7月 4 日经市政府第 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予发布,自 2011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 轨道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含桥梁) 、车站(含出 入口、通道、风亭) 、车辆、设备、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 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及其 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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