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一个题目。就是各个设备用房开向公共走廊的外门是否必须为防火门。以前设计时候一直也是这么 做的,比较保险。但是最近发现似乎不全是这样。希看大家给点意见,讨论讨论-- 我刚注册,上来浏览看见了这个题目, 认真回答了一下却无法 “回复帖子”,无意中点开了“发表新帖” ... 这是我的第一篇帖子,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 先总结一下都有哪些设备用房:变配电室、储油间、锅炉房、换热站、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水泵 房、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强电机房、弱电机房。基本上就以上这些吧, 《低规》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透风空气调节机 房等,,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查找所谓“另有规定” , 5.4.2.3 锅炉 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