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 路设施 (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 公路效能, 促进商品流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 省道和县 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占、破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 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 管养结合、 综合 治理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 (含县级,下同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 )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 和使用; (三 )实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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