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 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 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 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 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 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 工作的适中位置, 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 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OOm 。 注:“易燃易爆物品 ”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举例 ”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 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 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