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 主管机构的县(市)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 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 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 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 ,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 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 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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