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工程 )发包给乙 方承包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乙方拟向甲方购买其开发的 项目 号楼 室商品 房: 该商品房:住宅单价为 m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总价 为 元(最终结算面积按照相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 注:上述价格不含代收代办费用。 为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 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购买甲方该商品房的操作原则。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 押或出售;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上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时即 视为甲方已支付乙方 元的工程款,如上述房屋的最终实测面积与 年 月 日拟定的 平米发生差异时,则按照最终的实测面积× 元 /平方米的差异数来调整已抵算的工程款(多退少补) 。甲方有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后期该房屋的交付及登记办证手续, 乙方须承担因此所 产生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2 年 11月 6 日 [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2 年 12月 1日 [ 失效日期 ] [颁布单位 ]市建委 [ 文号 ] 建房 [2002]925 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 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以下简称准许 使用证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 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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