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6 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12 月 29 日经第 36 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