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收费标准 广东 省 交 通 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广东 省 物 价 局 粤交路 [1998]38 号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 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 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 定, 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 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 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 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 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 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 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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