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 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 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 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 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 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