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 再生 )产品和( 可重复利用 )产品。 2、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 (种类)、 (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3、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倾倒、 堆放废弃物的地 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6、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 、(易处置)或者在环境 中(可降解)的薄膜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 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 环境的防治。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 建设单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