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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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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 第 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6年 10 月 30日第 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6日 第 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李至伦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

川委发[2008]3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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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川委发[ 2008 ]3 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经济组织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 行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受理、 调查和处理。对检举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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