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12-24 09:14:3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 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 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 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12-24 09:14:34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 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 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 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