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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15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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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 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 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 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 (矿井)设计资质 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 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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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 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 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 为建设完善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 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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