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 11月 9 日 水利部令第 30号)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 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 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 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 12月 21日 水利部令第 7号)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 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 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 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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