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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论文(征地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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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的论 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 就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 除个别省份外,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只有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才可以进入市场参与开发建设。 而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农民的财产权益容易遭受到损失。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虽几 经修改,但只是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仍存在诸多缺陷,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范围窄、 标准低,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各种使用权 的财产权性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 征地后得不到相应补偿; 二是一旦发生征地补偿纠纷, 农民往往投诉无门, 寻求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土 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是法律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定财产权。 按 照权利平等保护的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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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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