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 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 依法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 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 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 管理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 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 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 通 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 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 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 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 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 运 输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