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8-3-14 12:10:03 (1999 年 5月 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 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 安全、畅通和高 效营运,促进高等级公路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 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 其高等级公路管理 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 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其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 责,配合做好高等级公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 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 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