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9号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 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 ,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包括水、 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 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 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 等。 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 ,是指共用的上下水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8年 06月 02日 10 时 39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公有住宅租凭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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