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9号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 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 ,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包括水、 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 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 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 等。 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 ,是指共用的上下水
公有住宅售后暂行办法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公有住宅售后暂行办法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公有住宅售后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