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2: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 正常运行; 六、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七、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 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八、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 的风险防范措施; 九、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 要求; 十、有利于促
1 附件 1: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局 (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包 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电磁辐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程序。 第四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对实行审批制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