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火力发电厂汽机技术监督考核细则 (2011修订稿) 1 总则 1.1 为加强汽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汽机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发、供电设备 安全经济运行,根据浙江省火力发电厂汽机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程、规范、标准、条例、制度,结合浙江省电力行业汽机技术监督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1.2 考核(评比)范围为浙江省内纳入监督管理体系的各发电企业(厂) 。 2 考核(评比)办法 2.1 考核(评比)采用 100 分制评分办法。考核评比程序为:参照本细则“ 3 考 核细则”进行打分→按分数排序→符合本细则 2.3~2.5 要求的参与各项先进的 评选。 2.2 每年评选汽机技术监督年度奖项如下: “先进集体” 3 个;“单项先进” 2 个; “表扬”单位 2 个;“先进个人” 4 人。 2.3 考核得分前 5 名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推荐单位。 2.4 考核得分前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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