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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黑龙江明确“营改增”后招投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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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时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

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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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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