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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7
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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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 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一、合同的效力 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房屋出卖人将其从房屋原产权人处取得的房屋 再行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新建商品房、农村私有房屋及公房承租权的转让,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未取得产权证房屋的买卖】 出卖人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他人, 一方当事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北京市高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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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2010年 12月 21日)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 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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