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造价站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市造价 [2014]8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 告 2014年第 14号)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各专业工 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计取标 准如下: 纳税人地区 纳税人所在地 在市区 纳税人所在地在 县城、镇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 区、县城或镇 计税基数 不含税工程造价 综合税率( %) 3.48 3.41 3.28 二、枝江市、当阳市、宜都市、猇亭区等属于堤防维护费征收区域范围内的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 三、本通知自 2014年 8月 1日起实施。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站 2014年 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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