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 ) SD 29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 )的通知 能源电[ 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 提高安全、 经济运行水平, 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 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88 年 9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 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 做好运行、 维护 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 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 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 1.0.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 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
第 1 页 共 26 页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 00四年二月 第 2 页 共 26 页 1 总 则 1.0.1 本规程适用于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1.0.2 架空配电线路分为中压架空配电线路和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1. 中压架空配电线路: 1~ 10千伏; 2. 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1 千伏以下。 1.0.3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 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 户提供优质电能。 1.0.4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电力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电力法》 、《全国供用电 规则》等相关法规执行。与电力用户的分界点必须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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