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 年 3 月 1日起实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 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 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 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